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其对内对外关系中的一些事务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四种方式:由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各个合伙人自己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由其中几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又称“合伙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由一个或数个普通合伙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合伙人委托代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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