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Z公司和H装修公司存在管材买卖业务,2010年至2011年H公司共向Z公司购买管材5次,价款总计为12万元。其中一次Z公司向H公司提供管材由H公司员工朱某签收;另一次Z公司向H公司提供管材由H公司员工叶某签收。Z公司供货期间,H公司实际支付的货款是4万元。
后来,Z公司与H公司就货款支付发生纠纷,Z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H公司支付货款8万元。H公司答辩认为其只向Z公司购买管材3次,共计货款7万元,其中已支付货款4万元。
【庭审聚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H公司应按照实际发生的管材数量依约支付货款。未经授权的无权代理人因其与本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无权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按照原被告的交易习惯,Z公司向H公司供应的管材是以H公司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的方式进行的,且H公司并未向Z公司表明有权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取货物的具体员工。因此,朱某、叶某作为H公司的员工,使Z公司有理由相信两人在送货单上的签字行为是经过H装修公司授权的,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视为H公司已收到这二批货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H公司向原告Z公司支付货款8万元。
【律师谏言】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常出现一方将送货单作为对方已收到货物的证据,若收货单上有收货方盖章、收货人签字,对方没有相反证据,法院一般会对送货单的证明效力直接予以认定。但如果收货单没有盖章一般又如何认定呢?律师列举以下几种常见情况,提醒企业注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一、无收货单位盖章但有收货人签字的送货单的证明效力。
这种形式的送货单的证明力存在瑕疵,由于送货单并不能直接将收货单位和收货人联系起来,因此收货人的身份对送货单的证明效力至关重要。
1.收货人为收货单位的特殊人员(如法定代表人、经理、采购部工作人员等),由于这类人员一般不需要专门授权就能从事收货签收工作,具有表见代理的特征,因此其签收行为通常视为具有收货单位的默示授权而直接为法院认定,当然证明收货人的身份需要送货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收货人为收货单位普通员工,是否获得收货授权无法明确,但根据交易习惯足以认定双方交易都未指明签收人,而由收货单位不同员工签收货物的行为已为收货单位认可,可以推定该员工已经获得签收授权,表见代理成立。
3.收货签收人非单位员工,也无其它证据证明收货单位授权该签收人签收的,如果送货单位能够证明签收人与收货单位存在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根据交易习惯和其它证据足以使对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否则一般法院对证据不予认定。
二、有收货单位盖章但无收货人签字的送货单的证明效力。
因为公章是证明公司身份的重要依据,收货单位必须对其公章尽到谨慎保管义务,即便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并非收货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或未经收货单位同意,但由于签章是持有送货单的相对方作出的,该送货单上的签章能够证明该送货单与加盖公章方的关联性,除非收货单位能够证明该签章系伪造或存在其它足以否定其与收货人关联性的证据,法院一般会对这种送货单的证明效力直接认可。
三、无收货单位盖章也无收货人签字,但有承运人签字盖章的送货单的证明效力。
同样这种送货单也不能直接将收货单位和收货人联系起来,因此无法直接认定其证明效力,但可以作为证明买卖关系的重要依据。一般送货方可以申请法院或在起诉时直接将承运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法院对该证据涉及的事实进行查证。
本案中尽管H公司没有明确授权哪位员工收取货物,但由于根据双方交易形成的习惯,经常是H公司的非特定员工在送货单上签收货物,因此可以推定该员工在送货单上的签收行为符合双方交易习惯,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与H公司构成表见代理,所以法院对该送货单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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