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必须清晰明确,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当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满足这些条件时,它才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虽然合同已经订立,但在法律上并不产生任何效力。根据《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即未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或授权,代理人擅自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2.恶意的重复保险。当投保人故意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构成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人身保险合同中涉及被保险人死亡的条款,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该条款无效。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因被保险人年龄不符而无效。
根据无效的范围划分,还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部分无效时,合同中其他未受影响的条款仍然有效。
1.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无效的一种行为。合同的解除与无效是不同的概念。
(1)合同的解除是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而合同的无效则是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2)在行使解除权时,双方都有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状态的义务,包括返还已受领的给付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险合同的终止则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1)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能包括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以及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等。
(2)当这些情况发生时,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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