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等规定,北京市将继续执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将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帮扶。同时,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依照国家相关部委文件规定执行。
为了更好地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我市将加大统筹城乡就业及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力度,出台有关政策,不断完善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
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继续执行相关促进就业政策,将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帮扶。同时,请市民朋友们关注相关通知,共同努力促进北京市的充分就业。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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