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唯一的房屋超出生活必要范围且符合特定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如有其他可以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或已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给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属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看具体的房屋价值和债务金额,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强制执行: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被执行人名下唯一的房屋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要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2、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在执行金钱债权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是本人及其赡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被执行人有赡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可以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唯一房产可以买卖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96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因此,按标题“唯一房产可以买卖吗?”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唯一的房产,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买卖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出售唯一房产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根据《民法典》第297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管理权。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在出售唯一房产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还有权参与管理。
总之,唯一房产可以买卖,但需要注意法定条件和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出售唯一房产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唯一房产可以买卖,但需要注意法定条件和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出售唯一房产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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