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通常依据受要约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时间点来确定。
1.当以口头或面对面的方式提出要约时,相对人一旦明确知晓要约内容,该要约即视为生效。
2.当以书面、电子邮件等非对话方式提出要约时,一旦要约内容到达相对人,要约即生效。
3.在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非对话方式的意思表示时:
(1)若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那么当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要约即生效。
(2)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在相对人实际知晓或应当知晓该数据电文已进入其系统时,要约生效。
(3)当事人对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如有特殊约定,则依其约定。
要约的消灭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当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而承诺未在该期限内作出时,要约将自动失效。
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也会导致要约的消灭。
(1)拒绝方式多样,可以是明确表达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是在规定时间内不作答复而默认拒绝,还可以表现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而形成反要约。
(2)若受要约人仅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且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则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3.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同样会导致要约的消灭。
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若因要约人死亡而导致要约无法继续履行,则该要约也会失效。
这些情形都是导致要约消灭的常见原因,对于当事人来说,需要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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