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对于要约生效的时间采用了到达主义,即当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告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二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1)如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则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无论是通过对话方式还是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其生效时间均依据上述关于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来确定。
1.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当受要约人知道要约内容时即生效;以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在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要约,则该要约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则在受要约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要约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要约消灭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超过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
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1)拒绝要约的方式有多种,包括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以及对要约的实质内容进行限制、更改或扩张形成反要约等。
(2)如果受要约人只是更改了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且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则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3)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效果。
3.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撤销要约。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将终止效力。
4.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要约人因死亡而无法继续履行要约义务,则要约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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