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包括三种: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在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在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等等。
哪 些 情 况 下 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使 用 已 发 表 的 作 品 ?
根据《著作权法》,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另外,根据《著作权法》,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行为,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另外,根据《著作权法》,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包括多种情况。例如,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此外,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在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另外,《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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