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按照实际损失、侵权利益或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若实际损失或侵权利益难以确定,可参照许可使用费倍数。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时,赔偿数额可达一倍至三倍。同时,赔偿应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5)赔偿数额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禁止权。该款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商标专用权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些情况包括: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使用商品的装潢;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这一规定表明了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重视和保护。同时,也提醒了我们在使用他人在先商标时需要注意避免侵犯其专用权的行为,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商标专用权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于保护商标品牌的形象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应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可以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同时,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可以在确定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终,这一规定提醒了我们在使用他人在先商标时需要注意避免侵犯其专用权的行为,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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