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并非必须加盖公章。
1.股东会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
2.对于自然人股东,他们可以选择签字或盖私印(私印应合法证明)。
3.而法人股东则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出席并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私印的方式表示,也可以选择由法人股东授权的其他人出席并签署决议。
这意味着,股东会决议并非必须加盖公章才具有效力,全体股东的签字即表明决议的产生。如果股东们选择盖章,那也是可以的,但这并不是决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依法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1.这种法律效力并非无条件存在,它要求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如果股东会在召集程序、通知时间或决议内容等方面存在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那么这些决议的效力就可能受到影响。
3.具体来说,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例如,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个人无权擅自召集。
股东会决议的撤销并非易事,提醒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期限。
1.撤销决议的理由通常包括召集程序问题、会议通知时间问题以及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等。当这些问题出现时,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关决议。
2.股东请求撤销决议的权利并非无限期存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限制期间为60日,起算时间为决议作出之日。这一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断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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