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并非自动具备效力,其效力取决于决议内容的合法性。
1.具体而言,如果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该决议将是无效的。
2.如果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存在瑕疵,股东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
因此,股东在参与决议时,应确保决议内容合法、程序公正,以维护决议的有效性。
股东会决议的无效性主要源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性和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存在瑕疵的可撤销性。
1.对于第一项,一旦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该决议即自动无效,无需经过其他程序。
2.对于第二项,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如果决议已被用于办理变更登记,那么在决议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公司还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会决议并非必须盖章才有效。提醒您,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主要来源于全体股东的签字或盖章。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可以选择签字或盖私印(私印应具备合法证明)。
2.对于法人股东,则可由法定代表人出席并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私印,也可由法人股东授权的其他人出席并签署决议。
因此,只要全体股东在决议上签字或盖章,该决议即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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