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原告仍要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缺乏医学专门知识和病历记录的患难者来说无疑是免去了寻找证据的痛苦经历,但并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患者就要以高枕无忧了,对于提请诉讼的患者当事人仍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诉讼本来就是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就此请求共同举证、质证,以证明其事实存在的过程。具体来说,患者应该积极收集和保留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保留好有关挂号证、收据、主动从医疗机构复制记录了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肋检查结果和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这些资料主要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理资料等。
(2)医疗机构并不是负全部举证责任,而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纠纷中,其一如果医疗机构主观存在过错,只要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其二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医疗行为是高风险行为,其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往往合为一体,有些行为是现代医学所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医生在给患者实施治疗时无任何过错,结果却导致患者死亡,这是不能预见的,可能由患者的体质而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死亡原因跟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但是现代医学无法预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不负责任。具体来说,作为医疗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证据,完成举证:
A、证明医疗行为的实施符合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操作规程的证据;
B、患者事前明确作出自有承担某种损害后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意思表示,如患者在术前签署的手术同意书:
C、紧急情况下,为使患者的生命健康免受更大损害而采取的非常规治疗手段的原因和事实,如对急救实施六小时内补记的病历、对患者实施多种药物治疗的医嘱单与配伍禁忌表等:
D、患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如患方拒绝或不予配合采取某种治疗措施时留下的记录:
E、除医方和患方之外的第三方对患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如就诊时伤者的体征记录:
F、损害后果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造成的,如患者病程的自然转归病程记录:
G、发生了不能预见而不能避免的情况,如患者的体质特殊等。
总之,医疗机构要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从医疗行为中注意以上资料的完善。
(3)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会增加医疗机构的责任,影响医务人员对医学新知探索的积极性。近两年出现了一些医生为避免医疗风险带来的医疗纠纷以及各种损失,开始避免或拒绝提供部分高风险的医疗服务项目,越来越多的医务工作者也因害怕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而采取自卫性医疗行为,如让病人做许多原本没必要的收费昂贵的高科技的检查,增加了各种医疗会诊、转诊、化验检查程序,从而导致医疗费用的大幅度上涨,也给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造成了浪费。再有就是一些医生不愿做难度高风险大的手术,变手术治疗为保守治疗,使医生对新的医疗技术不能勇于追求和探索,这也将影响医学科学的发展。同时也更加深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医疗纠纷一方面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医疗机构的重大利益,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对于稳定社会,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意义。因此,构建相互信任的、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双方的换位思考,增进相互理解。与此同时,还要加快制度建设,用制度和法律来规范医患行为。必须加强医护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培训,培养其法制观念。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履行治疗告知义务、提倡诚信服务、增加医患沟通,在医疗费用、医疗质量等环节规范操作。患者也要理性看待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误差,尊重事实和法律。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更好地化解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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