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婚的,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及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夫妻关系现状证明、曾经起诉离婚的证明材料、子女状况证明、财产清单证明、双方经济状况证明、住房的证据材料。
(1)结婚证的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结婚证和离婚证能否作为离婚证据?
结婚证和离婚证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结婚登记应当办理结婚登记证明书,离婚登记应当办理离婚登记证明书。因此,结婚证和离婚证可以作为离婚的证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和离婚证是否具有证据效力,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提供伪造的结婚证和离婚证,或者提供的证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核实,以确定这些证件的真实性。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离婚应当办理离婚登记,未经登记离婚的,不得请求离婚补偿或者赔偿。因此,如果当事人提供的离婚证明存在问题,比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判决可能会生效。
综上所述,结婚证和离婚证可以作为离婚的证据,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司法程序的核实。同时,如果当事人提供的离婚证明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离婚判决的失效。
结婚证和离婚证可以作为离婚的证据,但需要注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司法程序的核实。同时,如果当事人提供的离婚证明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离婚判决的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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