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涉及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应提交以上证据进行解决。其中包括身份证明资料、主体登记资料、变更登记资料、买卖合同、订(定)货单、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交、收货凭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以及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
2、订(定)货单;
3、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三、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2、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证明当事人资格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资格的证据是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证明当事人资格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首先,证据的合法性是至关重要的。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不能作为认定当事人资格的依据。例如,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来源可靠、内容真实等条件。
其次,证据的真实性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当事人资格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当事人的真实存在,而不是虚假捏造。因此,在收集证据时,应尽可能地收集当事人的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最后,证据的关联性也需要被充分考虑。当事人资格的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收集证据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关联性。
综上所述,当事人资格的证据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只有满足这些要求,才能够作为认定当事人资格的依据,从而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提供有力保障。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资格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的真实存在,并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只有这样,才能作为认定当事人资格的依据,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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