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开给租赁当事人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备案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且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的情况下,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开局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根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交房屋租赁(转租)合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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