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管理部门对工伤争议的相关问题的答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年4月11日
xx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1994〕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领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否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第三人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范围内,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裁决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试行办法》已对工伤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的支付主体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职工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个别地区工伤保险行业统筹向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移交过程中,原参加工伤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就工伤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确定的责任划分的规定处理。
二000年四月十一日
二、工伤争议类型及处理方式
(一)、代理工伤保险赔付行政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社保部门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者不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
3.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以社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代理工伤赔偿劳动仲裁
条件:1.已经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三)、代理工伤赔偿民事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对裁决书的裁决不服;
3.时间不超过15日的。
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四)、代理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
2.治疗已经终结或者伤情相对稳定;
3.留下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向地市级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鉴定。
(五)、代理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条件:
1.已经做出伤残等级鉴定:
2.时间超过一年;
3.单位或者社保机构认为伤情发生了变化。
向地市级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复查鉴定。
(六)、代理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条件:
1.已经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对鉴定结论不服;
3.时间在15日内。
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七)、代理不服工伤认定复议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或者已经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受理后超过60日不予答复的;
2.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或者社保局认定不是工伤,受伤职工或者死者家属不服;或者对社保局超过60日不予答复不服;
3.收到认定结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时间不超过60日。
向做出认定结论的社保局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或者向做出认定结论的社保局的上级社保局申请复议。
(八)、代理不服工伤认定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
或者已经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受理后超过60日不予答复的;
或者已经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2.时间在15天之内;
3.保局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或者社保局认定不是工伤,受伤职工或者死者家属不服;或者对社保局超过60日不予答复不服;或者对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
向做出认定结论的社保局的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改变认定结论不服的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就是小编对“劳动管理部门对工伤争议的相关问题的答复”问题进行的解答,小编整理的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些工伤争议问题的答复。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51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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