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的纠纷解决方式及救济途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合同当事人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审计活动中,被审计单位是行政主体时,可申请行政复议;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则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工程结算审计中的纠纷主要涉及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独立性和工程造价等问题。当事人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也可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而审计活动当事人可以采取的纠纷解决途径,则需要先确认审计活动中各方的行政法主体资格,被审计单位是行政主体时,可得的救济权利和救济方式是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机关以外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则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工程结算审计是指总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及建设单位对各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所进行的审计活动。而纠纷原因主要涉及有关各方对审计监督权的认识偏差、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以及工程造价的技术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审计活动中,根据各方的行政法主体资格,被审计单位可申请行政复议;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可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工程结算审计涉及各方对审计监督权的认识、审计机关独立性和工程造价技术性问题等纠纷。当事人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也可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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