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劳动诉讼应具备以下条件: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提交书面起诉状;其他。
1.简易程序审理的3个月内结案。
2.普通程序审理的6个月内结案。
提醒您,案情特别复杂的,可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6个月,再不能审结的,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6个月,期内必须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劳动争议诉讼要提交以下这些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证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或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5.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明劳动法律关系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处理的材料。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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