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需要注销一家公司时,不需要进行清算。
1.吸收合并作为公司合并的一种形式,其特点在于一个公司(被合并方)并入另一个公司(合并方),而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在合并后消失。
2.当两家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并决定注销其中一家时,实际上并不需要对该被注销的公司进行清算。这是因为,在合并过程中,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已经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所承继。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被合并并注销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已经转移至合并后的公司,无需再进行额外的清算程序。
提醒您,公司合并,作为调整公司经营规模、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吸收合并:
(1)又称存续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合并方)通过合并其他一个或多个公司(被合并方)的方式,使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消失,而合并方则继续存在并承担被合并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这种合并方式下,合并方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而被合并方则需进行注销登记。
2.新设合并:
(1)与吸收合并不同,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在消灭各自法人资格的基础上,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
(2)新设合并完成后,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而新成立的公司则需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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