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有效,债权人可主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情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主体不变,仍然是原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只是作为接受债权的人,因此,第三人不为合同当事人。债权人应当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才发生效力。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不能产生履行的效力。向第三人履行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难度和履行费用,如果增加履行费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而是债权人的原因所致,债务人并无过错,故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角度讲,应当由债权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不影响债权人的请求权。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有效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不影响债权人的请求权。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有效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链接:http://www.51lvshi.cn/fl-1-276.html涉他合同第三人能否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