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中,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和“知道主义”相结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即生效;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则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非对话方式的意思表示,当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时,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即生效;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根据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也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要约的消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超过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
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1)拒绝要约的方式多样,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是在规定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还可以表现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限制、更改或扩张形成反要约。
(2)受要约人撤回拒绝的通知必须在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否则撤回无效。
3.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有权撤回或撤销要约,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即终止效力。
在特定情况下,要约人可以撤回或撤销其要约。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则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将其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在实践中,当遇到涉及要约撤销或撤回的问题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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