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制订,也就是由公司的全体原始股东形成共同约定。各个发起人都有权参与制订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只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的人才是公司发起人,这是界定是否为发起人的一个标志。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后,如果是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还应在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依法召开创立大会,由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
提醒您,公司章程修改章程程序如下:
1.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草案。
2.股东会进行表决。
3.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
4.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
5.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须依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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