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有偶,前段时间又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例,但是这一其案例中的丈夫却不找妻子要赔偿,只找医院……
此种情形下,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
医院:保护病人隐私是医院的义务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因此,保护病人隐私是医院的义务。
可该条例还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与艾滋病者有性关系者的健康权。
很明显,此时的隐私权与健康者存在冲突,这时,医院该如何抉择?
健康权优于隐私权
2009年修订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从法律效力等级来说,《母婴保健法》属于法律,是上位法,而《艾滋病防治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下位法,适用法律法规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因此,医院以及疾控部门,应当对患者的信息进行保密,但对艾滋病这种带有传染性质且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应当负有告知义务。
本案中,医院将承担部分责任,而小叶负有主要的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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