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房产税的交纳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例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2.而对于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其计税依据则是房产租金收入。不论是哪种方式,都需要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即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
3.在缴纳房产税时,需要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深圳房产税的计税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按照房产的原值或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2.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实行不同的税率。
(1)对于自用的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2%。而对于出租的房产,则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2)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这些计税原则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符合深圳地区的实际情况。
深圳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主要根据房产的使用方式和计税依据来确定。
1.对于从价计征的房产,其征收标准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而对于从租计征的房产,其征收标准则为房产租金收入。
(1)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联营的房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对收取固定收入的,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这些征收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房产税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为深圳地区的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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