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违法强拆受害人可以请求行政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应当赔偿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房屋价值的损失;因房屋违法拆除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损失以及其他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等。
强拆过程中有涉及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可以强制拆迁;
2.被征收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可以强制拆迁;
3.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可以强制拆迁。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提醒您,起诉强拆的时效一般为六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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