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依法起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可以适用以下几种情况来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该协议的主体一方不是法定的拆迁主体。(如拆迁指挥部、无委托关系的主体等)
3.提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4.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
5.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6.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提醒您,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有: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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