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或立功迹象的刑事罪犯可以获得减刑。减刑的条件包括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创造或重大改进技术、在日常生活中勇于助人、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以及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以下是根据要求改写后的文本:
在刑事罪犯执行期间,如果他们认真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表现出悔改或立功迹象,则可以获得减刑。
如果罪犯有下列六大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则应当获得减刑: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
3.创造或重大改进技术;
4.在日常生活中勇于助人;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刑事犯罪减刑规定
刑事犯罪减刑规定是指在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期间,因其表现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获得减刑的刑罚执行方式。减刑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罪犯改造、自新,同时也有利于缓解刑罚执行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获得减刑。减刑的程序和标准如下:
1. 监狱根据罪犯的表现和改造情况,对罪犯的思想品德、文化程度、劳动表现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减刑意见。
2. 监狱将减刑意见提交给罪犯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作出减刑决定。
3. 罪犯对减刑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决定。
减刑规定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和刑事和解的理念,有助于罪犯改过自新,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减刑规定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和刑事和解的理念,有助于罪犯改过自新,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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