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是企业生产性福利待遇,试用期员工也不例外。此外,高温工作时还应注意一些事项,包括避免在正午工作、使用防暑降温用品时应避免冰镇饮料等。
试用期员工高温费不可减半,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生产性福利待遇。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都应享有高温补贴。但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将不享受该待遇。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职工享受的高温补贴待遇,除发放的外,还应高温补贴包括一些“软条件”,即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等。
高温工作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在正午的时候,切忌为了赶工期,赶任务,让员工连续作业;
2、防暑降温用品中切忌不要用冰镇的饮料或者矿泉水;
3、作业现场必须有人负责劳动情况监视,一旦发现异常,迅速处置;
4、高温天气工作人员心情不好时,身体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者不准进行高处作业。外脚手架、脚手板、安全网未同步跟上即安全条件不具备时,不准上高空作业。
试用期员工高温费是否减半?
高温费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发放的一项福利,通常在夏季高温期间发放。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员工的高温费应当与正式员工相同,不得减半。如果企业对试用期员工的高温费进行减半,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劳动法,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在高温天气,企业应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安装防暑降温设施,为员工提供充足的饮水和饮料。此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1. 正午时避免连续作业;2. 防暑降温用品中不要使用冰镇的饮料或矿泉水;3. 有人负责监视劳动情况,一旦发现异常,迅速处置;4. 心情不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和恐高症者,不得进行高处作业。发放高温费时,应确保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待遇相同,不得减半,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劳动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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