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语言表达的精确度审查
(一)合同的语体问题
合同所用的语言是正式的专业书面语,语体风格精确、庄重、严密、正式,如果离开这类特征,往往会令合同显得不伦不类。语体问题多发生在企业人员或没有经验的法务人员身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书面口语;
口语与书面语的区别不在传播媒介上而是在语言性质上。口语的特点是句子简短、表达方式灵活,多用于直接的、口头的、即时的交流。由于口语交流是即时的、处于特定的场景或背景下,许多表述内容即使不严谨各方也均能理会。即使将口语表述的内容全面转成文字,由于脱离了口语表达时的场景,文字内容会变得意思不确定、不严谨,也不够庄重。
例如,在一份服务合同中约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终止服务,乙方都应及时、合理、充分地告知用户终止服务事宜和妥善地处理善后事宜,同时乙方必须保证白天(上午8:00-下午5:30)手机不关机。”
在这一条款中,“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手机不关机”是标准的口语,甚至条款中的“都”、“白天”也都带有标准的口语色彩,令人感到合同非常随意。转成书面语则为:
“在任何情况下终止服务,乙方均应及时、合理、充分地告知用户终止服务事宜和妥善地处理善后事宜,同时乙方必须保证工作时间(上午8:00—下午5:30)手机通信畅通。”
2.使用广告语体
广告用语可能是语意最不确定的语言,而法律用语则是最正式的语言,二者完全没有“兼容”的余地。广告语的目的是引起人们的关注,而法律用语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用语相比,广告用语带有许多不确定性,往往无法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一份比较极端的例子中,一份服务合同中有如下条款:
“我们的宗旨是向客户提供一整套的优质服务,我们的服务就是为了客户方便、自由、快捷的信息沟通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我们的理念是通过销售全方位的优质通信服务,与客户建立一种互利互惠的长期合作伙伴。”
这一条款没有实际意义、内容不确定,理解为合同目的还勉强可以,如果作为合同条款则其内容不知所云。
3.使用商业信函语言
商业信函比较讲究礼仪和措辞,注重在发函时除了把意思表达清楚外,还要特别体现对对方的尊重。而合同在商务活动中基本上已经经过唇枪舌剑的讨价还价过程而进入实质性的利益分配阶段,因而所用的语言是“毫不含糊”的、实质性的,已经无需过多的礼仪。因而以商业信函的语言制作合同实有隔靴搔痒的感觉。
例如,一份合同中的商业信函语言为“我们将会给予扣除……”,如果转换成法律语言则会是“X方予以扣除……”。而另一份合同中的“如果您……,您就可以得到……”更像是在要约而不像是合同条款,用法律语言表达应该是“如果X方……,则将取得……”。
此外,人称代词中的“您”、“你”、“我”、“他”、“她”、“它”等,由于过于口语化,即使是正式场合的口语中也很少采用,而以表示同样身分或指代对象的词代替,如“陛下”、“阁下”、“贵公司”等代替。合同强调的是权利义务的主体,最能代表合同特色并表示在合同中身分的措词是“甲方”、“乙方”,或是“出卖人”、“买受人”,如果用通常口语中的“我”、“你”反而无法判断是合同中的哪一方
(二)合同的用句问题
合同要求语言严谨,因而并非所有句式都适合用于合同。一般说来,多用长句、复句并多用连词、副词等加以“粘合”,以体现语意的完整及逻辑的严谨。在用句方面的常见如下问题:
1.单句罗-列:
短句相对于长句而言属于初级语言,除了用于列举,一般不在合同中大量采用。合同为了保证语句的严密,往往不得不采用长句,长句也因此成为合同用句的特点之一例如,一份合同中的条款的表现形式是这样的:
“乙方有权对广告的样本进行认可及提出异议。
乙方有权决定规定的宣传横幅上的具体宣传内容。
乙方应于2002年5月25日之前提供所有需乙方提供的宣传内容。
乙方享有对宣传海报的冠名权及所有权。
乙方对宣传海报的设计方案需经过甲方的认可。”
这些条款完全是单句的罗-列,并完全可以合并成长句表述以使其看上去更“像”合同条款。合同一共使用了五个“乙方”,这种重复浪费了读者大量的注意力。合同虽然不至于“惜墨如金”,但没有必要的重复也是不提倡的。单句罗-列成的合同无法使文字表达精练,也无法避免表述内容上的重复。
此外,单句罗-列的表述方式在效果和质量上也无法与正式法律语言的表述方式相比。如:“甲方业务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其余业务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这一条款,如果改成标准的法律语言长句则是“因业务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但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后句比前句要庄重、简练得多,也更加“专业”。
2.主体不确定:
合同必须明确每种行为的施动者或受动者是谁,如果在主语或宾语上不明确,往往可能造成权利义务不明确,从而触犯合同的大忌。
例如,一份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其开展的服务的合法性,发现乙方或其用户通过乙方向用户提供非法信息,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范。”这个条款读起来非常不通顺。一方面是句间过渡不顺畅,另一方面是其中的“要求其”指代不明确:
这一条款之所以看起来不顺、理解起来不易,是中间缺之连接过渡。只要调整几个字即可令其通顺,例如改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其开展的服务的合法性,如发现乙方直接或任何方通过乙方间接向甲方用户提供非法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范。”
某些来自商务策划方案的条款也可能没有主语,这也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不便。如某合同中约定:“1.业务类型:声讯服务(考试查分、彩票查询、交通信息、有奖竞猜、人工聊天、娱乐等)”。由于没有主语,无法判断谁向谁提供业务、双方的分工,容易扯皮。
3.句间关系处理不当
为了表达上的严密和顺畅,合同不可避免地要大量使用复句。但适合合同使用的、表示句间关系的关联词在种类上远不如文学语言那样丰富,甚至不如一般的口语。因为合同采用的是正式的书面语,很少带有感情色彩,因而限制了关联词范围。合同中普遍出现的复句是表示转折的“但书”条款,这与法律语言强调内涵与外延、注重概括规定与除外情况的特点有关。
关联词使用不当会引起句间关系的变化,这样的句子往往存在产生不同理解的风险。例如,某合同中无递进关系却使用了递进关系的关联词:“乙方承诺并保证其提供的内容或信息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乙方进一步承诺将就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所引起的一切诉讼、索赔、行政处罚、损失与损害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一条款中,前句与后句之间根本没有递进关系,在后句前加一个“并承诺……”就可以了。[next]
3.词义不精确
某些措词本身就不精确,也会影响到整个合同的精确。例如,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基本符合”、“基本一致”等,由于“基本”一词缺乏判断标准,除非是在非常特殊的场合下,否则等于没有约定。
某合同条款中约定“乙方在提供‘气象服务’业务的过程中引起用户的严重投诉或众多用户的投诉”,由于“严重”和“众多”均无计量标准,最好避开此类表述方式,分别改为“引起媒体或行政主管部门点名批评的投诉”、“投诉量占用户总数x%以上的投诉”等表述方式。
某些概念如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此类概念如用于合同可能导致致命的缺陷,特别是用于格式条款时更是如此,因为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条款的解释有优先权。某电信企业的合同中,曾反复出现过未加解释的“话费”一词,但“话费”一词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而且相差悬殊。狭义的话费只是通话费,而广义的话费则还包含基本月租费、频率占用费。也许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使用的措辞是“电信费用”而不是“话费”。
(三)合同中的表述不当问题
表述方面的不当主要是由于表述的方法不当,或不按通用的语言表达方式表述,从而造成合同内容不明确或不便于阅读、理解。
1.语言不合中国大陆习惯
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汉化”英语合同开始影响国内合同的体裁风格甚至是表述方式。由于语言风格、语法特征等原因,在翻译过程中如果不对此加以适当调整,仅其定语从句就会让人无法忍受,因为用法律英语写就的合同中,几行单词不设任何标点符号并用复句层层相套的情况司空见惯这也难怪许多美国律师在阅读了UCC(统一商法典)后,不同的律师对于条款的理解各不相同。
以某份汉化版的咨询合同为例,某条款内容为:“对于委托人或其他任何经在受托人同意的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可以从受托人所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的第三方(委托人和该第三方统称为“报告收件人”),受托人应承担的因本专业服务或相关交易所引致的或与此相关的所有损失(包括费用和利息)的任何性质的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额的总和,无论是因合同、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疏忽责任)导致或因其他因素造成,亦无论其种类及如何因本约定服务或相关交易所引致或与之相关,均不应超过受托人于本合同项下所收取的专业服务费用的2倍:报告收件人承认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就受损方自身有过错提出辩护并从中获益,且当有关仲裁庭或法院认定受损方自身有过错时,上述赔偿责任限额将相应减低。”
这份合同大量使用多重定语环环相套。对于以汉语为工作语言的人来说,这种表述方式让人理解起来很费力气。与其说是该表达方式非常“专业”,还不如说该条款“汉化”的水平还没有完全到位,而且其表述非常罗嗦。经过分析,上述条款可以表述为:
“因本服务或相关交易所引致的所有损失中(包括费用和利息),受托人应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的赔偿总额,均不应超过受托人于本合同项下所收取的专业服务费用的2倍。无论是因违约、侵权(包括但不限于疏忽责任)或其他因素造成,亦无论其种类及如何与本约定服务或相关交易相关。
任何经受托人同意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可从受托人的专业服务中获益的第三方,与委托人一道统称为“报告收件人”。报告收件人承认: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就受损方自身有过错提出抗辩并从中获益,且当有关仲裁庭或法院认定受损方自身有过错时,上述赔偿责任限额将相应减低。”
其实,如果需要上述条款还可以进一步简化。因为条款中的某些问题在法律上已经有了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中完全可以不予约定。而该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双方住所地均在中国,完全适用中国法律;
2.表述不精确
有些合同条款需要描述范围,其中有些术语,例如“以内”、“以上”等,从法律上讲包括本数,但非法律专业的人士一般并不清楚这点。对此,应采用更明确的表述方法,如口语中的“大于或等于XX元”、“XX件或以上的”在合同中应尽可能表述为“不低于XX元”、“不少于XX件的”等。
某些企业内部的俗称也会造成表述上的不精确。例如,一份合同的标题是“移动电话催缴协议”,而从其内容上看,虽然催缴的方式是使用移动电话,但其内容完全是催缴移动电话的话费,因此其规范的说法应当是“移动话费催款协议”。
动作的先后时间顺序在合同中也需加以考虑,这涉及到逻辑上是否通顺的问题。例如,在某公司的促销活动期间,用户(合同中的乙方)办理优惠手续所用的表单上有这样的条款:“乙方同意将其名下的通信终端享受甲方提供的集团话费优惠”。但从交易的程序上看,应当是经营者发出要约邀请、用户发出要约、经营者承诺,因而应当是“乙方申请将其名下的通信终端享受甲方提供的集团话费优惠”,是经营者“同意”的问题而不是用户“同意”的问题。而其中的“集团话费”的说法实际上也存在问题,因为当时不存在此类话费,应该是“集团用户话费”。
表述上的随意性也可能出现在合同条款间的匹配上,这种条款间的冲突也有可能造成表述的不精确。如某合同中一个单独的条款约定“本条所述价格在2002年内不变”,但在这一条款中并未约定价格问题,因而其实质应当是“本合同所述价格在2002年内不变”,指的是合同全部而不是单一条款。
3.表述内容莫明其妙
合同大多是给没有多少专业知识的人看的,某些专业人员在起草合同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合同中过多的专业术语令人莫明其妙,这在审查中必须加以转换。当然,其中也有一些是因为起草人的责任心不强而造成的。
某些量词由于没有具体的标准,在合同中也会产生不确定性,从而令人莫明其妙。如某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甲方与乙方联办一档节目,内容由甲方提供,长度10分钟,每周一组,重播三次,双方商定甲方支付乙方该专题联办费人民币肆仟圆整。”
这一条款中的“一档节目”、“组”、“该专题”都使用了无法确定的量词,并非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概念明确的表述方式。人们无法判断“该专题”是否就是“一档节目”,以及“该专题”与“组”又是什么关系、“一档节目”分为多少“组”。总之,量词不确定、三者之间的关系不确定,也就无从确定就该条款确切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合同条款令人莫明其妙,往往是关键词不明确引起的,要想精确表达就要努力消除这些词义不明确的关键词。同时还要将合同的阅读难度,定位为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但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能够看懂,并通过对某些特定关键词的调整或解释来降低阅读难度。此外,还有一些其他莫明其妙的合同条款,是由于缺少语法成分、语序混乱等造成的,这里不再一一介绍,这些问题只要遵守汉语的语法规则都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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