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技术没鉴定合同无效吗
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未经鉴定,是否可以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鉴定是评价技术成果的一项制度,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事前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新成果、新工艺投入批量生产、建设和使用前应当作技术鉴定;就国家计划项目订立的技术合同,成果应经过鉴定验收。这些鉴定是评价计划执行情况、申报奖励必须履行的手续。
《合同法》并未将鉴定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因为客观上有些技术难以鉴定,有的技术秘密当事人不愿公开,如一概要求鉴定,就将不利于技术成果的转化。应当允许未经鉴定和难以鉴定的技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转让。但是,国家特别规定需要先行鉴定才能转让的技术,则必须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前进行鉴定,否则该技术合同无效。
技术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示范性规定,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履行、保密、风险责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验收、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和专门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体现技术合同特殊性的条款主要有:
1、保密条款。保守技术秘密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订约前的保密协议,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更要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密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情况的发生。
2、成果归属条款。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应定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对于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办法,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参考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
3、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价金的,合同应对按产值还是利润为基数、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约定。
4、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由于技术合同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其范围、意义的术语,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复出现而被简化了的略语作出解释,避免事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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