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负责审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包括上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一、负责审理由它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二、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范围是什么?
省高级人民法院是中国人民法院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审理案件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
1.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
(1)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省内新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及在本省内新发生的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案件。
(2) 省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省内新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及在本省内新发生的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案件。
2.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
(1) 省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在本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省内新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及在本省内新发生的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案件。
(2) 省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自诉案件,包括在本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省内新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及在本省内新发生的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案件。
3.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
(1) 省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在本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省内新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及在本省内新发生的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案件。
(2) 省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执行案件,包括在本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省内新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及在本省内新发生的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案件。
综上所述,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还包括行政案件。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省高级人民法院是中国人民法院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审理案件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省内新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及在本省内新发生的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案件。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和行政案件也在其审理范围内。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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