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因为改制而改变原国有身份该不该得到经济补偿?原国有企业职工因为改制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该不该得到经济补偿?用于职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被改制后的非国有企业使用是有偿还是无偿?这三个问题,一直困扰了陈*山等人10年。陈*山、苗*玉、许*进、王*松等人是**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山矿-业)职工。10年来,他们针对自身遭遇进行法律抗争的结果是:三级信访已终结,行政复议不受理,行政诉讼不受理。如今,他们的维权路走不下去了。正当陈*山等人进退维谷之时,2012年6月12日,律师调出的一份工商档案又让他们看到了一线希望。这份档案是当年有关部门对改制方案的批复。正是这个批复,“使我们的利益被侵害了”。6月12日下午,陈*山、苗*玉、许*进、王*松一纸诉状将南京市人民政府和南京市政府国资委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当年有关部门对改制方案的批复,判决被告重新作出相关批复,依法、依规发放经济补偿金或将经济补偿金(身份置换金)作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南京市中院能否立案并审理该案,他们“心里没底”,但充满希望,“这个批复应该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改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集团)前身为**钢铁厂,始建于1958年,是江苏省兴建最早的钢铁联合企业、国家特大型工业企业。冶山矿-业始建于1957年,国有独资企业,是江苏省省属中型矿山企业。1993年4月12日,冶山矿-业合并到南-钢集团。2003年4月,南-钢集团实施整体改制,从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随后,作为集团二级单位的冶山矿-业,也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冶山矿-业改制的依据是2002年4月26日颁布实施的南京市宁-振发(2002)01号《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实施细则》等“三联动”有关文件精神。冶山矿-业改制审计、评估工作基准日为2002年12月31日,改制基准日为2003年4月30日,从2003年5月1日起按持股比例享受权益。冶山矿-业具体改制方案如下:改制后的南-钢集团(国有股份占49%)作为出资人持股10%,股本为77.43万元;冶山矿-业经营层和管理技术骨干持股90%,股本为696.90万元。截至2002年12月31日,冶山矿-业总资产为32440.46万元、总负债21885.45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3127.55万元(含土地),加资本性投资等3376.03万元,调整后的净资产为6503.58万元。截至2003年6月30日,冶山矿-业职工人数4002人,从净资产中提留安置职工备用金9236.54万元。南-钢集团对冶山矿-业副处级(含助理)以上10人股权奖励211.04万元,同时给予一次性折让100.67万元。从净资产中提留安置职工备用金不足部分2732.96万元、股权奖励211.04万元、一次性折让100.67万元和南-钢集团持股77.43万元,上述合计3122.10万元由南-钢集团注入资金。改制后,企业职工原来的国有身份全部被置换,原无固定期限合同被全部解除,成为合同制工人。风波就是这次改制,引发了一场风波,至今还未平息。2003年8月7日,冶山矿-业职代会通过了改制方案,改制方案于8月18日获南-钢集团批准。对改制方案表决,职代会第一次并未通过,原因是科级领导没有股份;第二次,也即8月7日,科级领导有了股份才通过了。即便如此,很多职工还是认为,改制方案不合理,表决严重违法,原因是108名职代会代表中,大多数是副科级以上领导。那次职代会表决,实到代表人数105人,1人反对。这签字同意的104人当中,科级以上43人,科级助理11人,工段长、班组长45人以上,普通职工不超过5人。普通职工代表人数仅有可怜的几位,并不能代表全体职工的利益。“一个3亿多元资产的国有企业,被矿长、副矿长、工会主席等领导层仅出资386万元便全部收购,而普通职工的身份置换金9236.54万元,被改制后的企业无偿占用,既不作为职工股份也不作为债权,解除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分文不给。”陈*山说。冶山矿-业改制方案刚一出台,便遭到普通职工强烈反对。他们认为,冶山矿-业这种改制,属于领导层自卖自买企业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并严重侵害了广大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2003年8月28日,部分职工情绪激动,占领了选矿厂提升矿仓铁轨,之后有几十名职工静坐,后来发展到了上千人参与其中,这种非理性抗争持续了一周时间。职工的抗争并未奏效。2003年10月31日,冶山矿-业在六合宾馆挂牌成立,宣告改制成功。部分职工的抗争,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南京市六合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查明:2007年5月28日至6月30日,部分职工对冶山矿-业运送铁精矿粉的铁道口及采矿一场井口、选矿厂原料运输道路等地进行封堵,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后在政府部门协调下,公司满足了退休工人的部分经济要求;2008年4月23日至4月25日,数十名职工参与封堵冶山矿-业通往南-钢的运输铁路,导致铁路停运,造成公司2万余元损失。2010年2月1日,冶山矿-业5位职工被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被处以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诉争冶山矿-业诉争职工认为,文件中规定的安置职工备用金,就是职工身份置换金。而依据有关规定,身份置换金要么发给职工,要么转换为等价股权或者债权,这样才是真正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2002年3月25日,江苏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2002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发(2002)41号】第五条;2002年10月31日,《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发(2002)135号苏*发[2002]135号】第十三条;2002年11月18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十五条;2003年6月16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提留和国有净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苏财国资(2003)41号】第七条等规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含国有不控股)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在改制时如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不能以现金支付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等价股权或债权。诉争职工认为,南京“三联动”有关文件,只确定了合同制前入职的在职职工每人3.18万元的“备用金”,却没有明确备用金的性质为身份置换金或经济补偿金;而将该备用金留给企业无偿使用,显属违背法律和上级政策精神,经济补偿金既不给职工发放,也不转化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直接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职工们10年来抗争的结果是,如同冶山矿-业内部报纸《冶矿报》2012年4月10日报道所说,“少数退休人员上访诉求要3.18万元身份转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是没有政策依据的,三级信访已经终结,行政复议不受理,法院不受理”。因为职工反映的改制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而非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012年4月23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原告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南京市中院,该上诉案尚未有结果。纵观有关部门的答复意见,这些职工的诉求之所以未获支持,是因为冶山矿-业改制并无不妥,依据是当时的“三联动”相关文件;并且,改制方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也经过了职代会表决。“三联动”改革实行了一套安置职工的备用金制度:有净资产的,原企业必须提取安置职工备用金,每位职工可以提留3.18万元,该备用金带入“三联动”改革企业,作为安置职工的备用金,企业经营者必须对其安全性负责;没有安置好的,3.18万元要返还。3.18万元的来由,是按南京市2001年市属工业平均年薪1.06万元的3倍提留。南京市对管理层收购(MBO)也做了七折优惠的决定:对经营者的收购折让优惠。优惠的幅度不超过评估后企业净资产(不含划拨土地)作相应提留后余额的30%。南京市320家“三联动”改革企业中,有100家要吸引多元投资;150家企业实行彻底改制,完全民营;70家企业关闭破产,淘汰退出。南-钢集团及其冶山矿-业的改制,属于管理层收购(MBO)模式。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布了一组统计数据:自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28日,该中心完成交易项目共计237个,其中MBO受让的有145项,占了61.18%。冶山矿-业董事长张*民告诉本刊记者,企业是严格按照“三联动”文件精神改制的,不存在任何问题。他们曾多次采取各种形式,劝阻职工不要再做无用功,但均无济于事。这位冶山矿-业的元老,对一些职工的做法显得爱莫能助。诉争职工并不领张*民这个人情。企业改制时,总资产3亿元之多,而负债却2亿多元。冶山矿-业党工部在国家级专业刊物《冶金财会》2009年第八期发表文章,提出的数据证明,冶山矿-业自1957年建矿起至2002年改制前的46年间,一共亏损3074万元,“与评估负债数额相差1.8亿多元!我们职工,会加减法,不是傻子!”冶山矿-业的劳动合同书,职工认为有的条款是霸王条款,严重违反法律,比如“乙方(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冶山矿-业)就不支付劳动合同中注明的企业改制时计算到经济补偿金”。正当职工诉争进退维谷之时,该案代理人、**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利从工商机关调取了一份工商档案。这份工商档案,就是宁-振办(2003)12号文《关于同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三联动”改革的批复》。罗律师认为,南京市振兴工业指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宁-振办)2003年5月19日的这个批复,导致冶山矿-业改制时职工身份置换金既不发放,也不转换为股权或债权,而是直接留在改制企业,并参与企业经营,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虽然振兴办已被撤销,但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国资委一直是继续履行其职责的行政机关。因此,南京市政府和南京市国资委是本案适格的被诉主体。同是2003年改制的国企南京广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除依法补偿外,还让职工依法持股,且经过了职工大会的讨论通过。而本案中,冶山矿-业改制未付给职工经济补偿,也未让职工持股,只将安置金作为备用金,不明确其性质,且也未经合法的职代会通过。改制前的冶山矿-业,是一家4000人的国有企业。依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人数不应少于175名职工代表,而且,领导干部不应超过1/5。但是,本案中,4002人的企业,到会对改制方案参与表决的职代会代表只有105人.这105人当中科级以上领导干部43人(这些都是后获得股份的领导干部),占总人数的40.9%;科级助理干部11人,占总人数的10.47%;班组长、工段长不少于45人,占总人数的42.8%;而普通职工代表不超过5人,仅占总人数的4.7%。其中,领导干部的比例已绝对超过1/5,且达到了50%以上。因此,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成显属违法,由违法组成的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当然也是无效的。基于以上,诉争原告认为,要求撤销这个批复的行政诉讼,“应当立案并审理”。但截至6月21日,南京市中院是否立案,尚未给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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