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xx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XX
被处罚人卓XX,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XX
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号码:XX
准驾车型:C1E联系方式:xx省xx市XX车辆牌号:闽XXX
车辆类型:小型汽车发证机关:xx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小型汽车闽XX,于2010-12-0120:40:27.0,在xx路电子警察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xx)。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1项。将予以150元罚款,记3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简易程序处罚具体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不得不说现如今的简易程序的处罚还是比较方便的,交警在现场就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了。希望大家能够遵纪守法哦。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51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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