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一定要去民政局打。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2.离婚协议的签订和离婚登记是紧密相关的,协议虽可由双方私下商议,但其正式性和法律效力需通过民政局的审核和登记程序来确认。
民政局办理离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当事人需提交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
2.婚姻登记员会对这些材料进行查验,并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若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已协商一致,则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4.夫妻双方需在离婚协议上亲自签名,并由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5.婚姻登记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冷静期届满并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颁发离婚证。
整个过程中,婚姻登记员会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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