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并非具有法律意义的用语,这些条款被称为“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实际上,所谓的霸王条款并非具有法律意义的用语。在法律上,这些条款被称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签署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格式条款是指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在合同中事先拟定好的、适用于所有买受人的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格式条款可能会被认为无效,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无效情形: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如果格式条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如果格式条款的制定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该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
4. 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或者免除责任的:如果格式条款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或者免除责任,那么该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
5.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免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免除对方主要权利,那么该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
6.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那么该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
7. 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的:如果格式条款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那么该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
8. 自始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如果格式条款自始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那么该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
以上是按标题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份合同中存在无效的格式条款,那么该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整体无效,需要重新协商或重新制定。
以上是关于按标题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的法律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份合同中存在无效的格式条款,那么该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整体无效,需要重新协商或重新制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
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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