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条件的劳动仲裁将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确保自己符合相关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劳动仲裁将无法受理其案件。因此,申请人需要仔细阅读相关法规,确保自己符合条件,以免浪费时间和金钱。
不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仲裁将不会受理:(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二)关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三)关于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的争议;(四)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的争议;(五)关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哪些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于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此,下列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1. 因故意犯罪或者重大过失犯罪引起的劳动争议;
2.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非因工伤、非因公伤或者非因公病发生的争议;
4. 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满意,请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争议;
5. 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满意,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争议。
因此,以上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不符合特定条件的劳动仲裁将无法受理,包括涉及故意犯罪或重大过失犯罪、社会保险金、非工伤、非因公伤或非因公病、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问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于因上述争议引起的争议。因此,以上劳动争议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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