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有效性要满足法定条件和形式要求,多份遗嘱中处分财产不同且内容不冲突的条款为有效条款,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若遗嘱内容冲突,以形成较晚的遗嘱为准。
一、不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遗嘱无效,应先予以淘汰;第二,符合法定有效条件的多份遗嘱,处分财产不同,内容不冲突的是有效条款;内容冲突的,以形成较晚的遗嘱为准;第三,在所有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比如后来形成的自书遗嘱与在先形成的公证遗嘱发生冲突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是指在遗嘱人生前,通过公证处公证的遗嘱,其效力要优先于遗嘱人生前未经公证的遗嘱。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以遗嘱方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
遗嘱的有效性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如果多份遗嘱符合法定有效条件,且处分财产不同且内容不冲突,则是有效的。但如果内容冲突,以形成较晚的遗嘱为准。在所有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是指在遗嘱人生前,通过公证处公证的遗嘱,其效力要优先于遗嘱人生前未经公证的遗嘱。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以遗嘱方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本文链接:http://www.51lvshi.cn/fl-9-246.html 遗嘱存在多个版本,如何认定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