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负债具有可转移性,这是其显著特征之一。这种可转移性建立在原生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
2.在债务承担过程中,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并且当事人应当签订债务承担的合同。
3.这些规定均源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第五百五十一条明确指出,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4.长期负债还具有稳定性,因为它通常涉及长期的财务承诺和还款计划,这是与短期负债相比的一个明显区别。
1.免责的债务承担,即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其原有的履行责任被免除。
2.这种免责的债务承担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而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
3.这一特点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得到了体现,如第六百八十七条所述,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这种一般保证的情形下,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责。
保证债务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和最高额保证。
1.连带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没有份额的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任何一个保证人都需要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不能仅承担部分责任。
2.按份共同保证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保证人只需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
3.最高额保证则是一种特殊的保证形式,它涉及到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
这种保证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中得到了规定,允许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
除了上述三种形式外,保证的方式还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2.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这两种保证方式的具体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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