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性质及典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但对其性质存在不同观点;典权的法律性质也存在争议,现代典权更倾向于纯粹的用益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在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对于合伙财产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财产的性质是按份共有,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收益和处分权。
另外,典权在法律性质上存在争议。典权人可以享有典物的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属于用益物权;出典人以典物为借款的担保手段,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现代意义上的典权已不再具有担保作用,而是一种纯粹的用益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伙人的出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财产。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或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除非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合伙人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转让财产份额。合伙合同终止后,经费用和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法律规定分配。对于合伙财产性质,存在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观点。典权在法律性质上有争议,现代意义上的典权更偏向于一种纯粹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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