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是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根据财产份额承担责任。合伙人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需在财产责任后承担赔偿责任。专业领域的普通合伙企业应设立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主要特征是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7、58、59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在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技术门槛较高行业领域。
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特点是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业中若有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产生,应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限于其财产份额。同时,合伙人还需根据合伙协议赔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还需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和办理职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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