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是一种风险较大但收益较高的债券,持有人承担经营风险,具有选择权和经营权。可交换公司债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交换发行公司持有的股票。
公司债券是一种由公司发行的债券,具有以下特征:
1. 风险性较大: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2. 收益率较高:与风险成正比的原则,要求较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需提供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
3. 选择权:发行者与持有者之间可以相互给予一定的选择权。
4. 经营权:反映的是债权关系,不拥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可以于股东优先享有索取利息和优先要求补偿和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5. 可交换公司债:是一种由公司发行的、能够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有价证券,在将来的某一个时期内,该债券持有人能够将该债券按照约定的条件转换为该公司持有的另外一种有价证券,通常情况下是该公司持有的另外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根据相关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可按约定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交换其持有的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公司债券作为一种由公司发行的债券,具有风险性较大、收益率较高、选择权和经营权等特征。而可交换公司债则是指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可按约定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交换其持有的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这种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然而,投资者也需注意其中的风险,因为债券的还款依赖于公司经营利润,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投资公司债券时,投资者应谨慎评估风险与收益,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做市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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