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权利能力是公司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利始于登记成立,终于解散后清算结束。公司作为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体,其权利能力不同于一般的法人和自然人,要受诸多方面之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即公司不能享有以自然人的生命、身体为前提的权利义务,如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亲权、扶养请求权等。但这并不是说公司没有人格权,作为法律上的实体,公司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资格权等。
(2)宗旨范围的限制。公司权利能力的内容要与其活动目的直接相关,它只能取得与设立公司的宗旨和章程所规定的任务相一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于是不同的公司就会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普通性、广泛性、平等性和一致性的特点有别。
(3)转投资的限制。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以防公司责任过重,影响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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