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需满足要求:货币出资存入临时账户;实物、产权等需评估并办理手续;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缴纳认缴出资额并验资。
根据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看出,股东出资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2. 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办理转移财产或者使用权的手续,如过户手续等。资产评估必须找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3.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国家对于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 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有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因此,股东出资需要满足以上要求。
根据以上要求,股东出资应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货币出资存入指定账户、实物及产权出资需评估作价并办理转移手续、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等。股东应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额,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在股东满足以上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完成出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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