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的生效条件,并非仅因要约的发出而立即生效,而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它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2.只有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要约才具备生效的效力。这意味着,要约的生效并非是一个简单的发出行为,而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步骤和条件满足后才能实现。
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
1.根据法律规定,要约生效后合同并未立即成立。只有在要约有效期内,相对人按照要约的规定作出承诺并达到要约人,才能产生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效果。
2.要约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明确区分。
3.《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对要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内容具体确定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些规定为判断要约是否生效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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