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需确保审查起诉工作与审判管辖相协调。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及时审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
1.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应确保其审查起诉的工作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协调;
2.对案卷材料的审阅工作。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3、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4、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5、补充侦查。
讯问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个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保卫部门等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询问,旨在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为起诉、审判提供依据。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包括口头讯问、书面讯问、询问证人、查询、调取证据材料等。其中,口头讯问是最基本的讯问方式,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在口头讯问中,讯问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告人。
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重大的犯罪集团、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有利于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尊严。
总之,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在讯问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告人。同时,对于重大的犯罪集团、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尊严。
总之,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在讯问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告人。同时,对于重大的犯罪集团、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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