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进行处理。关于小区物权,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归属于业主。此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等事项也受到法律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将具有专属管辖权。相邻的建筑物之间应按照有利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于私自搭建临时建筑导致他人采光减少的情况,应当认定是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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