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及期限。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后,案外人需在异议裁定送达后15日内提起诉讼请求。如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逃避履行义务,法院可罚款、拘留;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当事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须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审查,成立则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驳回。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包括: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内,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明确,期限为十五日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将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将予以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将驳回。对于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确保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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