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从外地来济南工作的李某,通过一中介公司,同房主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刘某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房产一套卖给李某,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8万元,刘某将房产交付给李某居住使用至今。根据合同约定,待刘某拿到房产权属证书后协助李某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初,房主刘某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月份,刘某以买方是外地人,不具备在济南购房资格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产。
律师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李某作为买受人虽不具备《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在济南购房资格,但在该《通知》实施之前,双方已经就房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李某已按约向刘某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故对刘某要求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相应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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