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果因多次犯罪被判处死刑,其中包括多次当众强奸未成年少女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服刑期间,他多次违规减刑并实施犯罪活动。2020年2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孙小果执行死刑。
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孙小果被认定为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和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以及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被判死刑。
关于强奸罪,1997年4月至6月他当众以暴力和胁迫手段强奸四名未成年少女。被告人孙小果为与被害人宋某、张某某、菠某某发生关系,采取暴力等手段,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行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孙小果欲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关系时为幼女)发生关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强奸罪未遂。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1997年11月7日,孙小果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少女,进行暴力伤害和凌辱摧残,致使一名被害人重伤。
关于寻衅滋事,1997年7月,被告人孙小果的同伙在与被害人邝某某、王某等人发生纠纷,孙小果及同案被告人等人驾车追赶并殴打被害人,致二人轻伤偏重。1997年10月,被告人孙小果及同案被告人因被害人杨某3不听从孙小果招呼,孙小果等人即对被害人实施砸打。孙小果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1994年,孙小果因强奸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在案件办理期间,被告人孙小果父母通过伪造病历的方式帮助孙小果取保候审、保外就医。1998年2月,孙小果因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又在其母亲孙鹤予和继父李桥忠所编织的关系网的帮助下,孙小果在1999年二审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缓,2007年案件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服刑期间通过多次违规减刑实际服刑12年零5个月被释放出狱。
2010年起,孙小果以“李林宸”之名在狱外活动,又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残害百姓,犯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行贿等七种罪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孙小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程度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罪大恶极且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认定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0年2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孙小果执行死刑。
孙小果涉黑组织犯罪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服刑12年零5个月被释放出狱
孙小果涉黑组织犯罪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服刑12年零5个月被释放出狱。这一判决结果反映了我国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厉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数罪并罚。孙小果作为黑恶势力犯罪的主犯,其刑罚应当依法加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被告人认罪态度等因素后,可以对主犯的刑罚适当从轻或减轻。孙小果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有立功表现,同时认罪悔罪,因此得以减刑。但即便如此,其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孙小果涉黑组织犯罪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对国家、集体及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从重打击,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公平正义的维护。同时,也凸显了我国法治建设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方面的决心和成果。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当继续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孙小果案件,认定其犯有多个罪名,被判死刑。孙小果曾于1997年4月至6月期间,当众以暴力和胁迫手段强奸四名未成年少女,构成强奸罪。此外,孙小果还曾因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虽然孙小果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有立功表现,并认罪悔罪,得以减刑,但仍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表明了我国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厉打击,也凸显了我国法治建设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方面的决心和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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