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罗某于2010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0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8月27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0年9月28日,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检方控诉:
犯罪嫌疑人罗某诈骗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呈请将犯罪嫌疑人罗某诈骗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本案中的公司是合法的公司,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款项为公司收取,公司是履行合同的主体,罗某本人不是合同的主体。本案中即使存在合同诈骗行为也属于单位犯罪。罗某不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不应该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
2,本案退一步讲,即便被告人罗某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其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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